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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入阿里山需辦理入山證-入山證申請辦法及注意事項
1. 辦理甲種入山證須具有關證明文件,此證明文件係指各級機關、學校、公營專業機構,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社會、文
化、宗教以及登山團體等單位,所發給入山申請人的證明文件。
2. 申請人年籍欄,應載明入山者姓名、性別、籍貫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份證號碼、現在住址等 ( 如係團體者應列
名冊 4 份 )(大陸人民請備具入臺證)。
3. 華僑回國申請入經常管制區者,免除戶籍一項,但由主管僑務機關出具證明。
4. 入山許可證有效期間,由核發單位視實際需要核定,最多不得超過 90 日,如期滿須繼續在山地工作,應重新辦理申請手
續。
5. 申請進入經常管制區,每次以一縣之山地鄉為限,如毗鄰兩鄉地區應分別申請入山許可證。
6. 申請進入山地經常管制區探親訪友者,應持入山申請書,由原住地派出所證明後,向入山申領處申請,其入山許可證有
效期間以 10 日為限。
7. 申請山地特定管制區遊覽者,僅憑國民身份證及工本費 10 元,向入山申領處申領入山遊覽證,有效期間為一星期。
8. 申請高山地區 ( 3000 以尺以上之山嶽 ) 入山許可證,除依照規定手續辦理外,並由機關、學校及登山團體指派領隊或嚮
導人員組隊參加,否則不令核發入山許可證。
9. 警務處可申領全省各山地鄉或 2 個以上山地鄉之入山證。
10. 各縣警察局、分局、分駐所、派出所、入山申請處、入山檢查哨,可申請各該管轄山地區之入山證。
11. 北部橫貫公路、東西橫貫公路、玉山景觀公路、蘇花公路、南迴公路所經之山地鄉不需申領入山證,但超越公路兩側
50 公尺以上,則應依法申請。
12. 南部橫貫公路在台東縣海端、關山、及高雄六龜、甲仙等有關警察單位申領,但乘坐公路班車中途不停留者,免辦入
山遊覽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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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行開車:
1.國道1號-嘉義交流道下-台18線。
2.國道3號-中埔交流道下-台18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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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眾運輸:
1.搭高鐵至嘉義站下,轉搭其他大眾運輸工具。
2.搭臺鐵至臺北站下,轉搭國光客運(往阿里山)至阿里山。
3.搭臺鐵至嘉義站下,轉搭嘉義縣公車(往阿里山)至阿里山。
4.搭臺鐵至嘉義站下,轉搭阿里山森林小火車至阿里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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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交通資訊常有變動,出發前請先向各交通場站確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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